微生物組
實驗室簡介
1. 本組提供嗜氧菌、厭氧菌、黴菌、血液培養及分枝桿菌之培養、鑑定及藥物敏感性試驗之測定,以提供臨床醫師之診斷及用藥之選擇。
2. 血液培養利用BACTEC FX螢光測定原理之血液培養偵測儀器,以提高測定之敏感度,並快速偵測血液檢體中是否含有致病菌。
3. 於2015年導入MALDI-TOF質譜儀技術,提供嗜氧菌、厭氧菌及黴菌之快速鑑定。
4. 本組提供腸道細菌、寄生蟲及Pneumocystis jirovecii PCR分子診斷技術以提供臨床醫師對相關感染之早期診斷。。
5. 本組提供TB-PCR分子診斷技術以提供臨床醫師對肺結核菌早期之診斷。
人員介紹
顧問:蔡佩珍教授
組長:蔡佩芳醫檢師
醫檢師(含組長):11人
聯絡電話:06-2353535 ext 2647
電子信箱:nckuhcm@gmail.com
採檢須知
※檢體收集前注意事項
1.確認病人身分:兩種以上身分辨識方法進行病人辨識,核對病人口述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與證件上資料是否一致。未帶證件者:病人口述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確認病人資料無誤,才執行檢體採集。
2.確認檢驗項目與容器是否相符:核對檢體容器上的姓名貼及檢驗單上的姓名、病歷號碼、床號、檢體名稱、檢驗項目,並核對是否為適當採血管或檢體容器。
※檢體採集
1. 基本原則
1.1 所有檢體都必須使用適當的無菌容器收集。
1.2 收集真正病灶處之檢體,且不得受到鄰近區域微生物之污染。例如:自咽喉潰瘍處取檢體進行抹片染色檢查與培養時,須小心從真正潰瘍處採取檢體。
1.3 收集"足量”的檢體。例如:膿(Pus)、體液(Body Fluid),最好能收集數毫升(mL)的檢體。
1.4 傷口或量少之檢體須使用適當的傳送管送檢,絕不可以直接用一般無菌棉棒送檢。因為棉棒所能採集的檢體量有限,極易乾燥,且病原菌可能陷入棉棒中不易培養出來。
1.5 儘可能在未使用抗生素之前收集檢體。
1.6 檢體中不可添加任何防腐劑,以免干擾”有意義”病原菌的分離。
1.7 收集檢體時不可污染到容器外面,且蓋子要鎖緊。
1.8 裝檢體的容器需作適當標示,包括病人姓名及病歷號碼。
1.9 採集之檢體應儘快送到檢體收受中心作適當的處理及培養,如有拖延,可能會影響病原菌的分離與鑑定。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適當溫度保存。
1.10收件時間以外的腦脊髓液檢體(CSF)由鏡檢組值班人員接種。其他檢體依類別儲存於適當環境,保存在檢體收受中心。
2. 微生物培養檢體種類及採檢方法/須知
2.1 血液 (Blood)、骨髓 (Bone marrow)
2.1.1將穿刺處、血液培養瓶口、抽血者的手部三處依序用70-75%酒精,2%碘酊,70-75%酒精三道手續加以消毒。且應使用安全頭皮針(或具導管針具)將血液培養瓶正放的抽血﹙需先採檢至嗜養瓶再使用厭氧瓶﹚,可清楚知道血量及避免血瓶的培養液因瓶身倒立造成培養基進入血管的風險。
2.1.2非安全頭頭皮針採血時,將穿刺處、血液培養瓶的瓶口、抽血者的手指三處依序用70-75%酒精,2%碘酊,70-75%酒精三道手續加以消毒。繫上止血帶,抽取約10-20mL血液,先分注5-10 mL血液至厭氧瓶,剩下的血液再打至嗜氧瓶,並混合均勻。
2.1.3採檢後應儘快送檢,不能立刻送檢者,可室溫保存,但不可超過24小時。
2.1.4若有服用抗生素請使用含樹脂血瓶,以避免抗生素干擾。黴菌培養、結核菌培養則將5-10mL血液注入黴菌和結核菌專用之血液培養瓶。
2.2 尿液檢體
2.2.1 此類檢體包含中段尿(Middle urine)、導尿(Catheterization urine)、PCN及穿刺尿(Puncture urine)。
2.2.2 中段尿(最常採用)採集方式:
(1) 收集檢體前先用肥皂及清水將尿道口清洗乾淨,排出前段尿液後,再用無菌盒收集中段尿約10 mL,小兒至少3 mL,栓緊蓋子後儘快送檢。若為幼兒,可以使用尿袋,但以收集一次為限,不能使用儲尿。
(2) 以清晨第一次尿液檢體較佳,且採檢前勿飲水過量,避免有偽陰性結果出現。收集24小時尿液及袋內的尿液不得受檢。
2.2.3 導尿(Catheterization urine)、PCN及穿刺尿(Puncture urine)以無菌盒收集至少10 mL,小兒至少3 mL。
2.2.4 若無法立刻送檢時,應保存於2-8 ℃冰箱。也適用Legionella Antigen及Pneumococcus Antigen Rapid Screen項目。
2.3 痰(Sputum)
2.3.1 以清晨第一口痰為佳。採檢前先用開水漱口或用牙膏牙刷清潔口腔及牙齒,再用無菌盒收集自從呼吸道深部咳出來的痰至少3mL。若無法自行咳痰,可由醫護人員以抽痰方式採檢。
2.3.2 收集時應儘量避免收集到口水、鼻腔 或咽喉之分泌物。
2.3.3 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2.4 支氣管肺泡灌洗液(Bronchoalveolar lavage,BAL)、支氣管刷出物(Bronchial brushing)及支氣管沖刷液(Bronchial washing):將抽取液1-5 mL放入粘液收集套或黑頭無菌試管內,若為刷子,則將刷子連同一些無菌生理食鹽水放入無菌盒內。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2~8 ℃冰箱保存。
2.5 喉嚨拭子(Throat swab)、鼻腔(Nasal)
2.5.1 採集喉嚨拭子時,請病人將頭往後仰,並將嘴巴張開。取出運送採檢拭子(粉)包裝中的(嗜氧)拭子在扁桃腺附近來回擦拭幾次後,再將運送採檢拭子(粉)開蓋,再將拭子插入運送採檢拭子(粉)內,並於標註斷點折斷,再蓋回蓋子。
2.5.2 採集鼻檢體時,取出運送採檢拭子(粉)包裝中的拭子直接插入鼻腔採集,再將拭子折入運送採檢拭子(粉)中送檢。
2.5.3 如無法立刻送檢,應至於室溫。
2.6 腦脊髓液檢體(CSF)
2.6.1 病人需麻醉,以70-75%酒精及2%碘酊消毒背部下方(消毒與Blood檢體收集手續相同)。
2.6.2 由醫師以特製通針管由第四與第五腰椎間穿刺入脊髓蜘蛛膜抽取。全部過程須以最嚴格的無菌技術操作。
2.6.3 將抽出的 CSF 分別置於三根黑頭無菌試管約1-5 mL,然後將第二管迅速送至檢體收受中心,或置於室溫保存,以不超過2小時為限,不可放置於冰箱。
2.6.4 也可置於抗生素治療後之血液培養瓶中送檢。
2.7 糞便檢體(Stool):
2.7.1 適用於Salmonella、Shigella及Vibrio species:糞便排出後,以附在容器上之塑膠棒挖取大約1gm的糞便(相當於一顆花生米大小)且(或)含黏液、血液、或膿之糞便,直接裝入有蓋紅色液體內送檢。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2-8℃冰箱保存。
2.7.2 直腸拭子(Rectal swab):以肥皂、水和70-75%酒精將肛門周圍洗淨,用傳送管拭子,插入肛門約3 cm處輕輕旋轉,以便使之與直腸黏膜表層接觸,取出後置於傳送管內立刻送檢,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1) Campylobacter:使用藍頭傳送管(嗜氧)拭子
(2) Clostridium difficile:使用紅頭傳送管(厭氧)拭子
(3) 黴菌培養及XDRPA /VRE / CRE篩檢:運送採檢拭子(粉)
2.7.3 適用於結核菌培養:糞便排出後,以無菌竹棒挖取大約1-5 mL的糞便且(或)含黏液、血液、或膿之糞便,直接裝入無菌盒內送檢。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2.7.4 適用於幽門桿菌糞便抗原:糞便排出後,使用糞便收集盒(含蓋附匙),以採檢匙挖取大約一顆米粒大小的糞便,裝入盒內送檢。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2.7.5 Enteric Bacterial Panel & Enteric Parasite Panel:腹瀉糞便約2~3 mL.或黃豆大小,直接裝入無菌盒內送檢。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2.8 膿(Pus)、傷口(Wound)、分泌物(Discharge):
2.8.1 採檢前先用70-75%酒精或2%碘酊消毒周圍皮膚。若傷口很髒,可用無菌生理食鹽水沖洗傷口再取檢體。
2.8.2 若無法立刻送檢,應將檢體置於室溫保存,不可放置於冰箱。
2.8.3 若是皮膚或黏膜下之膿瘍,儘可能以針筒抽取檢體,若無法抽取,則以無菌刀片切開,並利用無菌拭子壓擠,取其膿血送檢。
2.8.4 如果病灶處的分泌液的量多,可以用針筒抽取的方式,將檢體抽出至少3 mL後再打入黑頭無菌試管或直接以無菌塑膠塞塞住針筒後送檢。如果只有少量或幾乎沒有分泌物時,則以運送採檢拭子(粉)採檢。
2.9 胸水(Pleural effusion)、腹水(Ascites)、關節滑液(Synovial fluid)、膽汁(Bile)、總膽管(Common bile duct,C.B.D)、心胞膜積水(Pericardial effusion)及透析液(Dialysate)等體液:
2.9.1 採檢前先以70-75%酒精或2%碘酊消毒皮膚後,以針筒抽取至少1 mL,再置入運送採檢拭子(粉)送檢,最好不要加任何抗凝劑,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不可放置於冰箱。
2.9.2 透析液:取40-45 mL放入50 mL尖底管,不能立刻送檢者,置於室溫保存,但不可超過24小時。
2.10 精液(Semen)、生殖道檢體(Genital tract)、前列腺液(Prostate secretion)等部位檢體:
2.10.1 若懷疑年幼女童有淋病陰道炎時,檢體以運送採檢拭子(粉)由陰道外圍部份取得。男性懷疑有急性淋病時,檢體可由醫師自尿道口採集分泌物、前列腺或精囊檢體收集後,立即送檢。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0.2 Group B Streptococcus screen 採檢步驟:運送採檢拭子(粉)的拭子放入陰道口約2公分處,採集黏膜分泌物,再放於肛門口內約2.5公分處,以旋轉之方式採集檢體,接著將拭子放回傳送管中,儘速送檢。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0.3 前列腺炎的檢體由臨床採集1-5 mL的精液(Semen)或按摩後攝護腺液(EPS),儘速送檢。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1 羊水(Amniotic fluid):經由羊膜穿刺、剖腹產或子宮內導管抽取至少3 mL置於無菌盒或黑頭無菌試管內,或以運送採檢拭子(粉)採檢。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2 人工血管(Port-A)、動脈導管(A line)、暫時性雙腔靜脈導管(Double Lumen Catheters)、周邊靜脈置入中央導管(PICC)、永久性雙腔導管(Permcath)、中心靜脈導管(CVC)等導管(Tip) (不操作厭養及結核菌培養):需以無菌方式取血管內5公分長Tip置入黑頭無菌試管送檢。非上述Tip需註明來源,Foley Tip不做培養。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2-8℃冰箱保存。
2.13 組織(Tissue)、淋巴結(Lymph node)及活體組織(Biopsy):
2.13.1 將檢體置於黑頭無菌試管或無菌盒內(加入無菌生理食鹽水保存檢體濕潤),不可置入福馬林等固定液,因為微生物會被其殺死無法培養。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3.2 若操作幽門桿菌培養的胃組織於採檢後,其檢體應置於含有1 mL BHI broth之黑頭無菌試管,並以冰浴傳送。
2.14 眼睛角膜(Eye cornea)、眼睛結膜(Conjunctiva)、眼睛鞏膜(Sclera)、前房液(Aqueous humor) :由眼科醫師在bedside直接將檢體接種在培養基內,或以運送採檢拭子(粉)採取檢體。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5 皮屑(Scales)、指(趾)甲(Nail)、皮膚組織(Skin Tissue):由皮膚科醫師在bedside直接將檢體接種在培養基內。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6 絨毛膜(CVS)、胎盤(Placenta)及骨頭(Bone)等開刀房檢體以運送採檢拭子(粉)採檢。若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室溫保存。
2.17 胃液(Gastric juice):在病人未起床亦未進食之前將鼻胃管經口腔或鼻腔插入胃內,以25-50 mL無菌的冷蒸餾水灌洗胃部後再抽出置於無菌容器,待吸力解除並夾緊管子後再將管子移除,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限分枝桿菌培養)。
2.18 乳汁(Human Milk):運送採檢拭子(粉)採檢傳送。
2.19 黴菌培養:與上述2.1~2.18採檢相同;不操作胃液檢體。
2.20 分枝桿菌培養:與上述2.1~2.17採檢相同,但結核菌培養需以50 mL尖底管承裝檢體(除血液及骨髓檢體;抽痰病人可使用抽痰盒送檢;無菌部位檢體可受理黑頭無菌試管);需以拭子採檢者以細棉棒採檢,如為液體則取約1~5 mL。不操作喉嚨拭子、導管類、皮屑、指(趾)甲。
2.21 TB-PCR:
2.21.1 痰液檢體:請取至少3 mL痰檢體放入50 mL尖底管中。
2.21.2 Bronchial washing:請取至少3 mL檢體放入50 mL尖底管。
2.21.3 Bronchial alveolar lavages:請取至少3 mL檢體放入50 mL尖底管。
2.21.4 其他
(1)血液、骨髓檢體:以紫頭採血試管(K2 EDTA)採檢1-3 mL。
(2)組織檢體:至少 2 mm3,請置於無菌生理食鹽水中放入50 mL尖底管,並保持檢體濕潤。
(3)CSF檢體:取至少1 mL放入50 mL尖底管(不可加Heparin)。
(4)體液檢體:請取至少3 mL放入50 mL尖底管(不可加Heparin)。
(5)尿液檢體:請取至少3 mL放入50 mL尖底管。
(6)傷口:以細棉棒採檢後置於2mL無菌生理食鹽水之50 mL尖底管。
2.21.5 如無法立刻送檢,應置於 2-8 ℃冰箱保存。
加做/重複檢驗
1. 微生物組的檢體因細菌特性之故,不受理重複及同檢體加做檢驗的要求。
2. 由檢體培養出來的菌落,可在培養基保存期限內(簽收後7日內),接受以同檢體加做模式加做鑑定(8240108)。
3. MIC藥敏試驗(8240111 MIC for Aerobes / 8240113 MIC for Fungus)可受理血液類檢體於簽收後14天內,及非血液類檢體於簽收後8天內以同檢體加做模式加做。
委外檢驗
※高防護實驗室年度保養期間將委外分枝桿菌培養業務,包含「分枝桿菌培養+耐酸性染色」(8240116)及「快速結核菌分子偵測檢驗」(8240208)。受委託單位將依當年度委外合約而定,並備註於相關報告中。